鍋爐證件如何辦理?需要什么條件!
鍋爐辦證其實涉及到主要責任辦理證件需要廠家的資質和相關手續,帶領本單位的相關證件辦理,辦理程序:
1、每臺鍋爐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內,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,領取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》;使用單位使用租賃的鍋爐由產權單位向使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》,交使用單位隨設備使用。
2、申請辦理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》的單位,應事先填寫《鍋爐登記卡》,連同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(以下統稱登記文件)交予登記機關。
3、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單位提交的登記文件,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審核、辦理使用登記
(1)能夠當場審核的,應當當場審核。登記文件符合《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》規定的,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;不符合規定的,應當出具《不予受理通知書》,書面說明理由;
(2)當場不能審核的,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《受理通知書》。使用單位按照通知時間憑《受理通知書》領取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》或者《不予登記通知書》。
4、登記機關向申請單位發證時,應當退還需要由申請單位存檔的文件資料和一份《鍋爐登記卡》。
5、申請單位應當按照一臺鍋爐一套檔案的原則建立鍋爐安全技術檔案,將登記文件妥善保存,并按規定位置懸掛鍋爐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》。